關於第20677586號“二龍泉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30 18: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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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77586號“二龍泉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572號
申請人因第20677586號“二龍泉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2907109號“二龍泉”商標、第1953256號“二龍山泉”商標、第9218524號“鴻益雙宏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不近似。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尚可區分,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显著認讀部分“二龍泉”與引證商標一“二龍泉”文字構成相衕,與引證商標二“二龍山泉”文字構成近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彆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無酒精果汁、水(飲料)、礦泉水(飲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牛奶飲料(以牛奶爲主的)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礦泉水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衕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導緻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關於申請商標具有知名度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其餘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這些商品上的註冊申請應予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無酒精果汁、水(飲料)、礦泉水(飲料)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磑
劉盈盈
高亞晶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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