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060028號“搶卡網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963號
申請人因第20060028號“搶卡網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商標局駁迴的理由:該標誌用在所報服務項目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特點産生誤認,不得作爲商標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駁迴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精心設計,具有獨特內涵,與指定服務無直接關聯性,不會導緻消費者對服務內容特點産生誤認。申請商標經推廣使用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繫,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營業執照、“搶卡網”網站備案信息及網站截圖、相關商標註冊證、推廣材料、榮譽證書、法院判決等作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我委認爲,申請商標在其指定的計祘機編程等服務上使用,僅直接錶示瞭服務的內容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標誌。我委於2017年10月23日曏申請人郵寄送達瞭《商標駁回覆審案件評審意見書》,要求其針對上述新的駁迴事由提交申辯意見。
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辯意見: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精心設計的圖文組閤商標,具有較強的显著性,申請商標文字內容與申請服務項目的內容特點完全沒有任何關聯,沒有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計祘機編程等服務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使用的情形。申請商標在其指定的計祘機編程、計祘機軟件設計、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託管計祘機站(網站)、計祘機繫統設計、網絡服務器齣租、技術研究服務上使用,易使相關消費者將其理解爲錶示服務內容的文字,缺乏商標的显著特徵,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標誌。申請人在案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經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徵。申請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服裝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服務上使用併未直接錶示其服務內容特點,未違反前述《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牟琳
安蕾
戴豔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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