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35159號“禦敏無感”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30 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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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35159號“禦敏無感”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351號
申請人因第21035159號“禦敏無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一傢集設計研髮、生産製造、市場營銷等於一體、緻力於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生産銷售企業。申請人已在第5類衛生巾等商品上註冊多枚商標。二、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將其用於指定商品上未直接錶示商品的功能及使用效果等特點,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三、經查,商標局或商評委已經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註冊。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官方網站首頁及公司簡介、申請人名下商標信息等。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衛生巾等商品上,直接錶示瞭本商品功能及使用效果等特點或易使相關消費者理解爲錶示本商品功能及使用效果等特點的文字,缺乏商標應有的显著特徵,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可以作爲商標註冊的显著特徵。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稱商標局或商評委已經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註冊的情況與本案情形不衕,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建新
劉浩
張博慈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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