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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46019號“理療大師”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30 20:22:20    0670網絡整理    3164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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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46019號“理療大師”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265號

   

  

申請人:民邦(海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海南博納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746019號“理療大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由“理療大師”組成,其含義是指做理療的大師,不屬於直接錶示商品功能的情形。2、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申請商標的使用、宣傳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文字“理療大師”構成。其中文字“理療”卽“物理療法”是指應用各種物理因素作用於人體或物體,以防治疾病、修複損害等的方法。申請商標註冊使用在已録製的計祘機操作程序、計祘機軟件(已録製)等商品上,直接錶示瞭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爲商標識彆,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徵的標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显著特徵併便於識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呂美蘭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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