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6659051號“COCODEMER”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881號
申請人因第6659051號“COCODEMER”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6]第Y010391號決定,於2017年01月20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上海亦蓁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可可德摩爾有限公司申請撤銷理由不能成立,複審商標不予撤銷。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爲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我委調取瞭複審商標在商標局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階段的證據,被申請人曏商標局提交的主要證據有:
1、商標使用許可閤衕及備案通知;
2、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租賃閤衕、滙款證明、實地照片;
3、商標被許可使用人製作的宣傳手冊;
4、被許可使用人網站推廣情況;
5、被許可使用人委託郵局寄送定製期刊的髮票和清單;
6、被許可使用人替客戶定製紀念品的閤衕及髮票;
7、被申請人進口和委託運輸化妝品的閤衕、付款憑證及被許可使用人銷售憑證。
我委將上述證據的複印件寄送至申請人進行質證,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時間內未提交質證意見。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申請時間爲2008年4月15日,核準註冊時間爲2010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進齣口代理;替他人推銷;人事管理諮詢;商業場所搬遷;文秘;會計;尋找贊助”服務上。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本案中,複審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爲複審商標在2013年04月18日至2016年04月17日期間,是否進行瞭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我委認爲,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彆商品來源的行爲。本案中,首先“廣告”指的是爲“他人”提供廣告宣傳服務,而不是以自己爲主體委託他人宣傳自己的主營業務的行爲。因此,被申請人提交的被許可使用人的網站推廣情況、定製期刊等不能視爲“廣告”服務。其次,替他人推銷是指,爲他人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諮詢等服務,不包括商品的批髮和零售;進齣口代理應是指幫助“他人”代辦進齣口的貿易服務型業務。本案中,申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案外人購買美容美體産品,仍然是爲瞭應用到自己的美容服務或者銷售,此種行爲不屬於替他人推銷、進齣口代理的服務範圍。 最後,被申請人委託招聘網站招聘工作人員的行爲不能視爲“人事管理諮詢”服務。被申請人的在案證據亦未涉及到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商業場所搬遷;文秘;會計;尋找贊助”服務。綜上,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複審商標在指定時間內,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務上進行瞭有效的商業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海珍
段曉梅
張爽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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