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280041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238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28004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國際註冊第1202866號“ALBACHIAR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912497號“AS ACCENTO SQUISIT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8128781號“ACCENTO AS SQUISIT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構成要素、含義、呼叫等方麵差異显著,申請商標與上述諸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2、申請商標標識本身爲具有獨特設計的圖形作品,申請人已經將上述圖形作品在中國進行瞭著作權登記。引證商標一至三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另,申請人將對引證商標二、三提齣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在中國穫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三均爲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二、三中的字母“AS”已經圖形化。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各自的显著識彆部分之一圖形部分在構圖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上述諸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珠寶首飾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指定使用的珠寶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瑪瑙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指定使用的耳環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上述諸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所述引證商標一至三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的主張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對此我委不再予以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4類複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呂美蘭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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