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3311704號“HIGHLAND MAGNIFICENT EAGL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30 21: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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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3311704號“HIGHLAND MAGNIFICENT
EAGL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947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15日對第13311704號“HIGHLAND MAGNIFICENT EAGLE”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申請人成立文件、行業章程、蘇格蘭威士忌的定義;
2、集體商標註冊證書;
3、國傢質檢總局2010年第114號“關於批準對蘇格蘭威士忌實施地理標誌保護的公告”新聞;
4、百度百科及互聯網中對蘇格蘭高地、與本案相關的威士忌的介紹網頁及相關文章;
5、蘇格蘭全境地圖及蘇格蘭旅遊局新聞通訊上曏中國介紹蘇格蘭旅遊景點和項目的相關內容;
6、申請人在中國髮行的介紹蘇格蘭威士忌的宣傳冊、(HIGHLAND)高地生産的蘇格蘭威士忌酒瓶瓶貼;
7、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裁定書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具有显著性和識彆性,其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的真實性、閤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堅持前述申請理由作爲主要質證意見,併補充提交瞭在先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複印件作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本案被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鑒於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精神已經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之中,我委依據《商標法》具體條款對本案予以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亦已體現於《商標法》的相關條款中。根據當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材料,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知,“HIGHLAND”(高地)爲蘇格蘭威士忌的五大傳統釀造蒸餾地區之一,屬於蘇格蘭威士忌實施地理標誌保護的受保護地區。“HIGHLAND”標誌在威士忌等酒類商品上作爲産地説明廣泛使用,且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HIGHLAND MAGNIFICENT EAGLE”完整包含“HIGHLAND”,且“HIGHLAND”處於爭議商標的显著識彆位置,若將其在威士忌等酒類商品上註冊併使用,易導緻相關公衆將其與蘇格蘭“HIGHLAND”(高地)産威士忌相聯繫,從而對産品的産地、來源等特點産生誤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的情形。
爭議商標“HIGHLAND MAGNIFICENT EAGLE”本身不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産生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申請人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採取瞭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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