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362091號“完美纖姿 WANMEIXIANZI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30 21: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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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362091號“完美纖姿 WANMEIXIANZI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874號
申請人因第20362091號“完美纖姿 WANMEIXIANZ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9787334號圖形商標、第11505776號“完美雅姿 Wanmeiyazi”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的關繫。經查,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穫準註冊。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漢字“完美纖姿”、拚音“WANMEIXIANZI”及圖形構成,與引證商標一在呼叫、含義、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存有差異,尚可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商業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商業中介服務;進齣口代理;市場營銷;廣告;商業管理諮詢;商業專業諮詢”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廣告;進齣口代理”等服務在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等方麵相衕或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前述服務上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人員招收”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兩商標在“人員招收”服務上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分的显著性。
申請人所列舉的有關商標註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衕,不能成爲申請商標可以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人員招收”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車旭
陳輝
趙爽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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