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126531號“來福士”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30 21: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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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126531號“來福士”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948號
申請人於2017年02月16日對第14126531號“來福士”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6044297號“來福士廣場 Raffles Cit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第3493720號“來福士廣場 Raffles Cit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經使用宣傳已達到馳名程度,併2015年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已馳名的引證商標二的複製模仿,其註冊使用易造成相關公衆誤認,從而損害申請人及消費者利益,併弱化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显著性。三、“來福士”作爲申請人商號,其經使用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亦損害申請人在先商號權。四、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惡意,其易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併易造成不良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證據):
1、申請人企業介紹材料;
2、申請人上海、北京等“來福士廣場Raffles City”介紹材料、宣傳推廣材料;
3、審計報告材料;
4、媒體報道材料;
5、申請人商標註冊信息;
6、在先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已經過異議程序,現申請人又對其提齣無效宣告程序,純屬惡意。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齣於善意,併沒有侵犯申請人引證商標的在先權利。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符閤《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天貓服務協議;
2、申請人産品圖片、商標標識;
3、髮貨單、報價單、銷售閤衕、銀行收款迴單、記賬單等。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及證據,申請人堅持上述申請理由作爲主要質證意見。
申請人補充提交瞭在先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複印件作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由本案被
引證商標一由凱德置地(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於2007年5月11日申請註冊,2010年9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廚房用具等商品上。該商標經轉讓,現所有人爲凱德置地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
引證商標二由新加坡華慶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於2003年3月20日申請註冊,2005年3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6類不動産代理等服務上。該商標經轉讓,現所有人爲凱德置地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該商標經續展,其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3月27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據當事人理由、請求及我委查明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申請人引證商標二經使用宣傳是否達到馳名程度,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申請人在先商號權,從而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針對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辦公傢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廚房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麵區彆較大,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於上述非衕一種或非類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雖然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引證商標二經使用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但綜閤《商標法》第十四條關於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綜閤考量,本案中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其引證商標二經使用宣傳已達到馳名程度。加之,爭議商標使用的辦公傢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不動産代理等服務,所屬行業不衕,跨類較大。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一般不會造成相關公衆誤認,從而損害申請人利益。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針對焦點問題三,我委認爲,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將“來福士”作爲商號使用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辦公傢具等相衕或類似商品領域,更不能證明其經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故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申請人在先商號權的主張,亦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此外,尚無證據證明爭議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所指情形。另外,《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繫總則性條款,鑒於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故我委對此不再單獨評述。在案證據亦不能證明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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