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603412號“lennar”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884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0日對第14603412號“lennar”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萊納股份有限公司(Lennar Corporation)的利害關繫人。申請人母公司是美國頂級住屋建築開髮商,在全球具有極高知名度。“LENNAR”是申請人的商號,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在中國的房屋建築、不動産代理、財經領域已具有一定影響力,申請人對其具有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力商標的搶註。除本案爭議商標外,申請人還大量抄襲複製他人知名商標,併無真實使用意圖,其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惡意。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萊納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列錶;
2、網絡媒體對申請人母公司萊納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紹;
3、LENNAR房産中文網頁;
4、經公證的萊納股份有限公司蔘加北京鞦季房地産展示交易會的網頁;
5、有關申請人母公司的媒體報道;
6、被申請人在網上齣售商標的網頁截圖。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申請時間爲2014年6月13日,核準註冊時間爲2015年0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祘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爲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商業管理諮詢;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外購服務(商業輔助);進齣口代理;拍賣;市場營銷;人事管理諮詢服務上。
2、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在第9、16、35、41等類彆商品上註冊申請有二百餘件商標,其中包括“哈根達斯”、“BLOOMINGDALES”、“MACYS”、“MICHAEL KORS”、“UNIQLO”、“KIEHL'S”等多件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相衕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於總則性規定,針對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主張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主要事實依據,經閤議組評議,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是否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力商標的搶註併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二、爭議商標是否是以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從而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併未涉及到本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綜閤全部在案證據均不足以證明“LENNAR”作爲申請人的商號或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前在廣告等服務上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申請人“LENNAR”商標具有一定獨創性及知名度,爭議商標“lennar”與申請人的“LENNAR”商標文字構成完全相衕。結閤考慮被申請人在多箇類彆的商品和服務上註冊瞭大量商標,其中包括多件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的事實,我委認爲,被申請人申請註冊大量商標,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且在不衕類彆上註冊多件他人具有較強显著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具有藉助他人知名商標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瞭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故爭議商標的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另,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情形。爭議商標不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禁止註冊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響的標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海珍
段曉梅
黃會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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