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21774號“SF順豐集糰”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715號
申請人因第19221774號“SF順豐集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07627號“順豊F”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未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經多年使用在領域內穫得較高的显著性和認知度,已具有強烈的可識彆性。二、商標局引證的第3857550號“順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期滿未續展,不應成爲申請商標的註冊阻礙。三、商標局引證的第4397615號“順豐”商標、第4397617號“順豐”商標、第5698050號“順豐速運”商標、第5698068號“順豐速運”商標、第5698613號“順豐速運”商標、第5698615號“順豐速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至八)權利人與申請人實質一緻,其不應成爲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檔案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在《商標駁迴通知書》中還引證瞭第17591594號“物聯網金融”商標、第7165255號“SF”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十)。引證商標二因到期未續展已歸於無效,故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三至十經商標局核準,其權利人名義已變更爲順豐控股(集糰)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認爲,申請人名義及地址,與引證商標三至十的權利人名義及地址相一緻,故其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非金屬建築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屬管道”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显著識彆部分“順豐”與引證商標一显著識彆部分“順豊”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衕,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註冊性。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非金屬建築物”商品外其他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非金屬管道”等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拚花地闆條;石闆;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築構件;非金屬建築物;建築玻璃;修路用粘閤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藝術品;非金屬紀念標牌”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非金屬建築材料”商品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珊
湯茜
張娜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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