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43657號“獨立評測”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167號
申請人因第21043657號“獨立評測”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988655號“獨立 INDEPENDEN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含義、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麵差異显著,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2、申請商標併非固定漢語詞組,爲申請人獨創,其註冊使用在第41類培訓等服務上,能夠髮揮商標的基本功能,具備显著性,可以作爲商標註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由文字“獨立評測”構成。該文字易使消費者理解爲“獨立、客觀地評價、測試”,其註冊使用在培訓、就業指導(教育或培訓顧問)等服務上,缺乏显著特徵,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爲商標識彆,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標誌。申請商標完整地包含引證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獨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流動圖書館服務之外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學校(教育)等服務屬於類似服務。因此,在上述類似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流動圖書館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因此,在上述非類似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呂美蘭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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