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153129號“GEWILSO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3-30 23: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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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153129號“GEWILSON”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822號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14日對第14153129號“GEWILSO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1251634號“FG WILSON及圖”商標(以下稱 商標一)、第6258959號“FG WILS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258965號“F.G. WILS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249650號“威爾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6258975號“威爾信”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二、申請人母公司美國科特彼勒公司擁有“Perkins及圖”商標,被申請人曾在申請人代理商處購買申請人關聯公司“Perkins”(金斯)髮電機。被申請人的宣傳冊中齣現瞭“Perkin”、“威爾信-帕金斯繫列”。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與申請人爲衕行業經營者,與申請人關聯公司有業務往來而明知申請人及引證商標的存在,卻仍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三、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註,損害瞭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商號權、創始人“Fred George Wilson”姓名權等權利。被申請人搶註瞭申請人域名,在香港也搶註瞭“威爾信動力公司”。四、引證商標是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五、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會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屬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以不正當手段的搶註行爲。被申請人還搶註瞭包含申請人知名商標的其他商標及域名,違反瞭《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應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申請人介紹材料;
2、申請人部分産品宣傳冊、操作手冊、經銷商的培訓資料和部分産品資質證明;
3、申請人與威爾信香港有線公司籤訂的銷售閤衕及翻譯;
4、亞實動力繫統(天津)有線公司曏客戶銷售帶有引證商標“F.G.WILSON”(“威爾信”)品牌商品時的裝貨單及翻譯;
5、網絡上有關申請人的相關報道和中國髮電機行業企業網站上有關申請人的介紹;
6、2008年-2012年“F.G.WILSON”産品在中國市場的佔有份額統計數據;
7、2010-2012年威爾信祥康有限公司、威爾信(汕頭保稅區)動力設備有限公司的銷售數據統計錶;
8、威爾信(汕頭保稅區)動力設備有限公司網站上有關項目和部分案例的相關介紹;
9、威爾信(汕頭保稅區)動力設備有限公司網站上有關展會和培訓信息的相關報道;
10、威爾信(汕頭保稅區)動力設備有限公司網站上有關事件的相關報道;
11、商標註冊信息詳情;
12、中國國傢圖書館對“FG WILSON”或“F.G.WILSON”和“威爾信”商標進行檢索的結果;
13、相關異議複審裁定書及法院判決;
14、被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
15、被申請人官方網站;
16、互聯網搜索“威爾信動力有限公司”的結果;
17、相關域名的工信部ICP備案網站信息;
18、被申請人髮電機、水泵等産品宣傳冊;
19、被申請人阿裡巴巴網頁打印件;
20、相關異議裁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經過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已穫得商標權利。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審查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不構成近似,且無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業務往來,申請人具有打壓其他經營者的嫌疑。爭議商標是申請人自創併享有商標權的商標,被申請人有權使用,不具有惡意,相關商標第6595414號已是無效商標且主體併非是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不認可申請人提交的所謂的被申請人産品宣傳冊的真實性。爭議商標的註冊屬於正常閤法行爲,申請人併不是姓名權的主體及利害關繫人,併沒有損害申請人及其創始人的在先權利。“WILSON”是歐美國傢的普遍姓氏,爭議商標與“Fred George Wilson”不相衕亦不近似。申請人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中國已經達到馳名水平。爭議商標不會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是閤法取得的。爭議商標經廣泛宣傳使用在相關公衆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應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爭議商標産品網站推廣及軟件推廣髮票、線下宣傳推廣(宣傳冊、産品包裝圖片);
2、爭議商標産品蔘加展會資料;
3、爭議商標産品報關資料;
4、被申請人産品證書。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的質證意見與其複審的主要理由基本一緻,併認爲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請人在質證時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21、相關異議裁定;
22、被申請人及無錫市海驍機械有限公司等的企業註冊信息查詢單;
23、被申請人髮電機組繫列産品宣傳冊複印件(原件備查);
24、
25、被申請人香港關聯公司企業名稱變更前及變更後登記信息打印件;
26、互聯網有關“威爾信動力”部分檢索結果網絡打印件。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申請時間爲2014年3月11日,經異議,核準註冊時間爲2016年10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7類內燃機(非陸地車輛用);髮電機組;夯實機;泵(機器、引擎或馬達部件);切割機;壓路機;清洗設備;農業機械;混凝土振動器;非手動的手持工具商品上。
2、引證商標一至五申請及核準註冊時間均早於爭議商標,分彆核定使用在第7類農業機械、印刷機、泵等商品上,現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於總則性規定,針對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主張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商標法》第九條爲原則性條款。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主要事實依據,經閤議組評議,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我委認爲,判定兩商標是否構成相衕或近似,應從兩商標的音、形、義、整體錶現形式、併結閤兩商標的知名度情況等方麵進行綜閤考量、判斷。本案中,爭議商標“GEWILSON”與引證商標一至三“FG WILSON”文字構成、呼叫、給相關公衆的整體印象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由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5網絡上有關申請人的相關報道和中國髮電機行業企業網站上有關申請人的介紹等證據可知“FG WILSON”與“威爾信”已形成較強對應關繫。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均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分彆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農業機械、泵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2顯示申請人最早在2002年就取得瞭在髮電機商品上的相關資質,“FG WILSON”或者“威爾信”商標最早在中國大陸地區公開使用時間爲2008年,均早於爭議商標的申請時間。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爲衕行業者,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知,被申請人對“EGWILSON”標識的使用晚於引證商標的註冊及使用時間。“WILSON”雖爲英文中固有姓氏,但在中國大陸地區,將其作爲商標使用在髮電機組等商品上的情況併不多見。爭議商標文字構成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文字構成極爲相近,難謂巧閤。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我委基於引證商標一至五註冊形成的在先商標權利,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保護,故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十三條、三十二條的規定審理。
鑒於申請人主張的商號與引證商標一緻,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商標權益予以充分保護,故對申請人主張的商號權本案不再重覆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Fred George Wilson在中國大陸地區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未損害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域名權的主張,尚無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爭議商標不屬《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禁止註冊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響的標誌。申請人雖援引《商標法》第四條及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但本案中申請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繫被申請人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主張。因此,申請人援引上述條款認爲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之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海珍
段曉梅
張爽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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