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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734094號“CLEAR凱利爾 離子濾芯輸液器”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30 23:59:14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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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734094號“CLEAR凱利爾 離子濾芯輸液器”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239號

   

  

申請人:北京凱利爾醫療科技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雲南雲知知識産權事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734094號“CLEAR凱利爾 離子濾芯輸液器”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凱利爾”是申請人自創品牌,與申請人主體資格字號一緻,屬申請人企業字號。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4315371號“CLEAR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286829號“凱利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國際註冊第1238595號“CLEARMAP”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4085129號“柯麗爾 CLEA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1483017號“CLEA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構成要素、讀音、含義等方麵都有巨大显著區彆,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於2016年10月12日經我委商評字【2016】第0000085722號駁回覆審決定,予以駁迴。至本案審理時,我委所做決定爲有效決定。
  經評審我委認爲,首先,鑒於引證商標三已喪失在先商標專用權,故該商標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其次,鑒於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五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麵上尚可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五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最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療器械和儀器、醫用放射設備”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麵相近,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显著認讀漢字“凱利爾”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显著認讀漢字“凱利”,文字構成、呼叫相近,含義上也無明顯區彆,整體視覺印象具有一定關聯性,已構成近似標識。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若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在“醫療器械和儀器、醫用放射設備”等複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醫用床”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因此,在“醫用床”複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商號權與商標權保護的客體不衕,申請人是否享有商號權併非是判斷本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是否相衕或近似的必然依據。
  另,申請人衕意放棄申請商標中“ 離子濾芯輸液器”文字的專用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醫用床”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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