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36851號“安優特ANUTE”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049號
申請人因第21036851號“安優特ANUT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部分駁迴決定引證的第1501832號“安特優ATW及圖”商標、第5691696號“安優”商標、第8571980號“安優A及圖”商標、第6944631號“安優AYUS”商標、第11803619號“ANITE”商標、第4817808號“Acute”商標、第9776535號“ANYTE”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至七)在含義、呼叫、显著部分、整體外觀等方麵均差彆明顯,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廣泛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能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三、已有類似情形商標穫得註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文字“安優特”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識彆文字“安特優”、引證商標二“安優”、引證商標三的显著識彆文字“安優”、引證商標四的显著識彆文字“安優”文字構成、呼叫相近,申請商標的显著識彆文字“ANUTE”與引證商標五“ANITE”、引證商標六“Acute”、引證商標七“ANYTE”文字構成、呼叫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池等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車輛用蓄電池等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併存於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能夠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申請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孫曏琪
張學軍
林麗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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