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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96640號“竹木紙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31 15:47:16    0670網絡整理    2523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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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896640號“竹木紙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238號

   

  

申請人:象山康潤商貿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國際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896640號“竹木紙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竹木紙傢”中的“竹木”錶示天然之意,“紙傢”是指生産紙的地方,意指申請人,其整體指“生産天然、環保紙張的地方”。該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併不存在欺騙相關大衆,使大衆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造成誤認。且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均已穫準註冊。二、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經取得瞭一定知名度,併與申請人形成瞭一一對應關繫。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使用圖片及檢驗報告。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竹木紙傢”指定使用在“紙”等商品上,相關消費者以一般註意力往往會將其理解爲“以竹子或木材爲原料”,從而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産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此外,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繫,且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産生標示商品來源的显著性。
  商標評審遵循箇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在先註冊商標情形與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爽
段曉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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