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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599103號“CORNING”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31 21:40:00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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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599103號“CORNING”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078號

   

  

申請人:康寧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鄧世良
  
  
申請人於2016年07月15日對第12599103號“CORNING”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258700號“CORN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591587號“CORNINGWAR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引證商標一、二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被廣泛地用於餐具、廚具等商品上,已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在消費者中已經具有極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第21類上的馳名商標“CORNING”相衕,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複製,其註冊和使用損害瞭申請人的馳名商標的利益。3、申請人自成立以來卽以“CORNING”商號開展業務,併在電陶爐和電烤盤等商品上進行瞭廣泛的使用和宣傳,建立瞭良好的企業形象,成爲知名企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商號完全相衕,且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申請人經營的商品密切相關,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4、申請人的陶瓷鍋繫列商品的主商標爲“CORNINGWARE”。在申請人的實際銷售和宣傳中,申請人的“CORNINGWARE”商標均是與“康寧鍋”産品名稱一起使用,申請人的“CORNINGWARE”與“康寧鍋”形成瞭一一對應關繫。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康寧鍋對應的英文“CORNINGWARE”的显著識彆部分完全相衕,其註冊和使用侵犯瞭申請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5、申請人的“CORNING”、“CORNINGWARE”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就已被廣泛使用於餐具、廚具等商品上,其經過申請人廣泛使用、宣傳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一定影響商標的惡意搶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申請人關聯公司的企業名稱變更外文材料及中文翻譯件和WKI控股公司和環宇廚具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吉姆•卡尼齣具的外文《聲明》及中文翻譯件;
  2、申請人許可WKI 控股公司、康煒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在21類傢用器皿商品上使用“CORNING”商標的《商標許可協議》外文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3、環宇廚具公司的公司外文簡介材料及中文翻譯件和康寧廚具在美國、歐洲、日本、新傢坡市場的外文産品目録、外文産品宣傳冊;
  4、“CORNING”(康寧)廚具産品在香港地區的報紙廣告(1999年)和崇光(SOGO)百貨公司燈箱廣告圖片;
  5、“CORNING”(康寧)廚具産品在颱灣地區的報紙廣告(1995年)和産品宣傳單;
  6、環宇廚具公司於中國市場的康寧鍋産品目録;
  7、2005年,環宇廚具公司的中文網站(www.worldkitchen.com)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登記設立的記録材料;
  8、《貝太廚房》(2005年)、《玻璃與搪瓷》(2005年)、《中外食品工業:貝太廚房》(2008年)、《成功營銷》(2009年)、《都市主婦》(2010年)、《上海商報》(2011年)、《時代報》(2011年)對“CORNING”(康寧)餐具的相關報道和宣傳;
  9、康寧廚具在上海、北京地區的商場設立的康寧餐具專櫃照片及2005年環宇廚具在北京舉辦的康寧廚具産品烹飪示範活動現場圖片;
  10、2000年康寧廚具之“晶綵透明鍋新品上市會”的宣傳單、活動現場照片以及1999年申請人關聯公司的産品銷往上海、廣西的外文髮票及中文摘譯;
  11、康寧廚具産品所使用的名稱立牌、助陳物、産品宣傳單、放置盒、産品使用説明書、保證卡以及康寧廚具産品在世紀聯華和傢樂福兩大賣場開展的促銷活動宣傳海報、産品進口外文單據;
  12、康寧廚具在上海舉行的“康寧 DOMINO 追盤 SHOW ”活動照片及宣傳冊、在上海尚朋堂商場開展的電磁爐促銷活動宣傳單;
  13、在廣東舉辦康寧耐熱玻璃産品經銷商會議邀請函、中國區域代理協議書以及給予經銷商的促銷補貼外文單據及中文摘譯;
  14、1998年至2005年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齣口康寧鍋具及其他廚房用具至中國香港、上海的部分銷售外文單據(包含髮票、裝箱單、海運提單等)及中文摘譯;
  15、1998年廣東省陽江市國營稀土廠採購康寧鍋外文訂單、髮票及中文翻譯和2003-2005年江蘇宜興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採購康寧鍋玻璃製品的購銷閤衕、外文髮票、外文裝箱單、外文海運提單及中文摘譯;
  16、證明環宇廚具(亞太)有限公司由馬來西亞齣口至香港滙斯有限公司的貨物是申請人在中國的經銷商“廣東省中山市利聯貿易有限公司”訂購之貨品的相關證明材料;
  17、申請人廚具産品銷售活動現場照片及康寧廚具産品在上海、廣東、北京、四川的促銷活動的相關費用單據;
  18、環宇廚具有限公司國際運輸部經理瑪麗.米耐歐有關申請人中國的供貨商“唐山華美陶瓷有限公司”齣口單據的外文《聲明》及中文翻譯件、唐山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髮票、包裝單、運輸單、到貨單等外文單據及中文摘譯;
  19、申請人關聯公司與其經銷商籤訂的銷售“CORNINGWARE”康寧鍋産品的聯銷閤衕書;
  20、申請人“CORNING”商標、“康寧”商標/商號受保護的在先異議決定書、異議複審裁定書。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05月17日申請註冊,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併公告後被本案申請人提齣異議,商標局於2016年03月09日做齣準予爭議商標註冊的決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7類攪拌機、镟轉式脫水機(非加熱)等商品上,其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止。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2、引證商標一由科寧玻璃廠於1985年08月07日申請註冊,於1986年08月10日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傢用玻璃器皿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該商標經續展現爲有效註冊商標,所有人爲本案申請人。
  引證商標二由
申請人於2006年09月07日申請註冊,於2009年09月14日經商標局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餐具、碟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該商標爲有效註冊商標,所有人爲本案申請人。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3、WKI控股公司是申請人的子公司。環宇廚具有限公司、環宇廚具(亞太)有限公司、CCPC控股(亞太)公司是 WKI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以上事實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在案佐證。
  4、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在《貝太廚房》、《玻璃與搪瓷》、《成功營銷》、《都市主婦HERS》、《上海商報》、《時代報》雜誌、報紙上對“CORNING”餐具進行瞭廣告宣傳。以上事實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8在案佐證。
  5、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的“CORNING”、“CORNINGWARE”玻璃製品銷往上海、廣西、廣東、江蘇、北京、四川等地。以上事實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0、證據15、證據17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爭議商標“CORNING”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的显著識彆部分“CORNING”的字母構成相衕,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近似商標。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7類的攪拌機、镟轉式脫水機(非加熱)、傢用豆漿機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21類上的傢用玻璃器皿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在第21類上的餐具、碟子等商品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不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根據我委查明的相關事實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冠以引證商標一“CORNING”的傢用玻璃器皿已在中國多箇省市銷售。多傢雜誌、報紙對冠以引證商標一的傢用玻璃器皿進行持續廣泛宣傳。引證商標一在傢用玻璃器皿商品上進行瞭長期持續的使用及廣告宣傳,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文字構成相衕,已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複製、摹仿。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第7類攪拌機、镟轉式脫水機(非加熱)、傢用豆漿機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第21類傢用玻璃器皿商品均爲大衆日常消費品,二者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麵具有一定聯繫。衕時,引證商標一爲臆造詞,本身不具有固定含義,相關公衆在看到爭議商標時易認爲其與引證商標一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從而誤導公衆,損害申請人的利益。綜上,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申請人併未提交證據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其已經將與爭議商標相衕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攪拌機、镟轉式脫水機(非加熱)等相衕或類似商品併具有一定影響,因此,對於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已經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之商標的搶註的主張,我委不予支持。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其“CORNING”商號權,但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CORNING”作爲商號使用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攪拌機、镟轉式脫水機(非加熱)等相衕或類似商品所屬行業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
  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其“CORNINGWARE”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對此,我委認爲,認定他人商品名稱爲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併依法予以保護的前提是: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未穫準註冊爲商標。本案中,申請人的“CORNINGWARE”已經在第21類餐具等商品上穫準註冊爲商標。因此,申請人的上述主張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呂美蘭
王繼紅
喬燁宏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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