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18495號“SF順豐集糰”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704號
申請人因第19218495號“SF順豐集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經商標局核準,商標局引證的第16697366號“順豐傢 SF SFBESTCOM”商標、第5698045號“順豐速運”商標、第4398686號“順豐”商標、第5698590號“順豐速運”商標、第5699452號“SF”商標、第7165270號“SF”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的權利人的名義已變更爲順豐控股(集糰)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認爲,申請人名義及地址,與引證商標一至六的權利人的名義及地址相一緻,故其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申請商標“SF順豐集糰”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852362號“SF”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整體差異較大,區彆明顯,共存於市場不易導緻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七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王珊
湯茜
張娜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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