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註冊第1134881號“SALUS”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990號
申請人因國際註冊第1134881號“SALU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作爲商標使用在第35類服務上指定服務上具備很強的显著性。商標局引證的第15965390號“salu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繫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知名度“slalus”商標的惡意搶註,申請人已經對引證商標提齣異議申請,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併最終核準申請商標在第35類複審服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我委經審理查明:商標局於2017年6月15日作齣準予引證商標註冊的異議決定,引證商標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SALUS”與引證商標“salus”的字母組成相衕,兩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戶外廣告等服務屬於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複審服務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張亞軍
姚旭祺
邵燕波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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