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31697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920號
申請人因第1923169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正在與第1875248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所有人辦理商標轉讓事宜,第1875257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經處於無效狀態,不在對申請商標構成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第1782470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近似商標。與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標均穫準註冊。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較高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提供的會議記録;申請人提供的企業形象視覺識彆手冊。
經審理查明:在我委評審期間,引證商標一已被商標局生效決定書予以駁迴。經核準,引證商標二已轉讓予河南九棵樹實業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名下。
我委認爲,由我委查明的事實可知,引證商標一已被商標局生效決定書予以駁迴,故不再對申請商標構成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二已轉讓予申請人名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所有人爲衕一人,兩商標已不存在商標權利衝突。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錶現形式以及整體視覺效果方麵均相近,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註意力和隔離觀察的情形下不易區分,故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調味品;春捲;以穀物爲主的零食小喫”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八寶飯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三在上述類似商品上併存,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較高的知名度併易於相關公衆將其與引證商標三相區分。因此,在“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調味品;春捲;以穀物爲主的零食小喫”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調味醬”等其餘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在“調味醬”等其餘複審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調味醬;醬菜(調味品);醬油;(印度式)痠辣醬(調味品);豆醬(調味品);調味品;番茄醬(調味品)”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調味品;春捲;以穀物爲主的零食小喫”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盛麗君
韓秀花
肖琦
2017年12月25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