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31818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31 2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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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231818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921號
申請人因第1923181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經審理查明:在我委評審期間,經核準,第1875254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轉讓予河南九棵樹實業有限公司,卽本案申請人名下。
我委認爲,由我委查明的事實可知,引證商標已轉讓予申請人名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所有人爲衕一人,兩商標已不存在商標權利衝突。因此,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盛麗君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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