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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68616號“香記 林企鵝魚丸鋪LIN QIE YU WAN PU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31 23:33:24    0670網絡整理    2470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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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68616號“香記 林企鵝魚丸鋪LIN QIE YU

WAN PU及圖”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911號

   

  

申請人:林瑾娥
  委託代理人:福州泰禾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668616號“香記 林企鵝魚丸鋪LIN QIE YU WAN P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045343號“香記 雲 香辣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存在差異,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含显著識彆文字“香記”,故兩標識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飯店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飯店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衕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緻相關公衆混淆誤認服務來源,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劉淑婷
項佳
李焱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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