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218842號“順豐集糰”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3-31 23: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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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218842號“順豐集糰”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703號
申請人因第19218842號“順豐集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商標局引證的第17106662號“順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經轉讓其權利人爲深圳順豐泰森控股(集糰)有限公司,與引證商標權利人一緻,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二、商標局引證的第4397597號“順豐”商標、第7165269號“SF”商標、第7165274號“SF”商標、第7165275號“SF”商標、第4398685號“順豐”商標、第5698044號“順豐速運”商標、第17588668號“物聯網金融 SF”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七、八)的權利人與申請人一緻,上述引證商標不應成爲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變更(備案)通知書》;商標檔案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經商標局核準,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七及八的權利人名義已變更爲順豐控股(集糰)股份有限公司。
我委認爲,申請人名義及地址,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七及八的權利人的名義及地址相一緻,故其已不存在權利衝突。另,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變更(備案)通知書》記載事項可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於2016年12月9日核準其企業名義由順豐控股(集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爲深圳順豐泰森控股(集糰)有限公司,由此可知,申請人實際企業名稱及地址與引證商標六權利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相一緻,實爲衕一主體,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王珊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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