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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219658號“SF順豐集糰”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3-31 23:41:08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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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9219658號“SF順豐集糰”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702號

   

  

申請人:順豐控股(集糰)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誌霖滙成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219658號“順豐集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705219號“順豐F”商標、第4290942號“順豐及圖”商標、第4358860號“順豐”商標、第9799512號“順豐 傢有洗事及圖”商標、第8637564號“順豐SHUNFENG”商標、第13467760號“順豐SHUNFENG”商標、第11263323號“SF”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五、七、八、九、十)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二、商標局引證的第5698042號“順豐速運”商標、第4397629號“順豐”商標、第5698607號“順豐速運”商標、第7165267號“SF”商標、第5699455號“SF”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四、六、十一、十二)經變更申請,其權利人實質上與申請人完全一緻,其不應成爲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三、申請商標經宣傳和使用已與申請人建立唯一的對應關繫。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檔案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經商標局核準,引證商標三、四、六、十一、十二的權利人的名義變更爲順豐控股(集糰)股份有限公司。
  引證商標二因到期未續展已歸於無效,故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初步審定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人名義及地址,與引證商標三、四、六、十一、十二的權利人的名義及地址相一緻,故其已不存在權利衝突。
  申請商標“SF順豐集糰”與引證商標十“SF”整體差異較大,區彆明顯,共存於市場不易導緻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十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粉碎機;造紙機;印刷機器;攪拌機;電池機械;塑料加工機器;裝卸設備;電子工業設備;交流髮電機;機器軸”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鑽頭(機器部件)”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內燃機(不包括汽車、拖拉機、穀物聯閤收割機、摩託車、油鋸、蒸汽機車的髮動機)”等商品、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果酒榨汁機”等商品、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化學工業用電動機械”等商品、引證商標九核定使用的“壓花機”等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五、七、八、九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農業機械;砑光輥;電動製飲料機;洗衣機;化學工業用電動機械;金屬加工機械;氣動引擎”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鑽頭(機器部件)”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內燃機(不包括汽車、拖拉機、穀物聯閤收割機、摩託車、油鋸、蒸汽機車的髮動機)”等商品、引證商標七核定使用的“果酒榨汁機”等商品、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化學工業用電動機械”等商品、引證商標九核定使用的“壓花機”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SF順豐集糰”與引證商標一“順豐F”、引證商標五“順豐”、引證商標七中文部分“順豐 傢有洗事”、引證商標八中文“順豐”、引證商標九中文“順豐”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麵相近,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五、七、八、九分彆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註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粉碎機;造紙機;印刷機器;攪拌機;電池機械;塑料加工機器;裝卸設備;電子工業設備;交流髮電機;機器軸”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農業機械;砑光輥;電動製飲料機;洗衣機;化學工業用電動機械;金屬加工機械;氣動引擎”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王珊
湯茜
張娜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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