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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758665號“科尼奧 KENIAO”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3-31 23:46:35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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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758665號“科尼奧 KENIAO”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164號

   

  

申請人:肯佐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貝剋麥堅時知識産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賴國標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9日對第12758665號“科尼奧 KENIAO”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申請人的“KENZO”是世界知名時尚品牌品牌,應當被認定爲馳名商標。
  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1669915號“KENZ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53501號“KENZO”商標、第254897號“KENZO”商標、第256002號 “KENZO”商標、國際註冊第554950A號“KENZO”商標(以下統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3、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存在惡意,除本案爭議商標以外,被申請人還申請註冊的大量抄襲模仿他人知名商標的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産生不良社會影響,損害公共利益,屬於以不正當手段註冊使用爭議商標。
  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主要以光盤形式提交)
  1、申請人公司及産品介紹,互聯網有關“KENZO”品牌的介紹;
  2、申請人商標註冊列錶;
  3、有關申請人及其商標的使用、宣傳證據等;
  4、歐洲上訴委員會、常設法院相關通知書、判決書,在先案例裁定書等;
  5、被申請人註冊商標列錶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3年6月17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後經商標局異議程序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專用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
  2、引證商標一由
申請人於2012年10月30日申請註冊,2014年3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
  引證商標二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爲本案申請人,分彆核準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繫總則性規定,是對商標註冊與使用的閤法性要求,其精神已體現在其牠具體條款之中。由於引證商標一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未穫準註冊,亦未初審公告,故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及在案證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由文字“科尼奧”及英文“KENIAO”組閤而成,其显著識彆英文文字“KENIAO”與引證商標一、二文字“KENZO”首尾四箇文字相衕,在字母構成、字形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兩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及銷售渠道等方麵基本相衕,屬於相衕或者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由於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相衕或者類似商品上已有在先申請、註冊商標,且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對申請人商標權利給予法律保護,故我委對申請人的商標是否經使用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之理由不再予以評述。
  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鑒於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進行審理,併認爲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利已得到保護。因此,我委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對本案進行審理。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等規定,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杭
郭京平
宋佳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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