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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003940號“D & J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01 00:16:32    0670網絡整理    2392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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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1003940號“D & J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531號

   

  

申請人:醫療技術貿易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6月08日對第11003940號“D & J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申請人是世界知名煙草集糰--東方集糰的附屬公司。申請人“D & J”商標已爲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相關公衆所知曉,具有極高的知名度。2、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國際註冊第798072號“D & J”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3、被申請人集糰公司與申請人集糰之間曾有貿易往來關繫。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4、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具有欺騙性,易導緻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和消費者的權益,擾亂市場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商評字(2013)第60399號重審第0000000728號駁回覆審決定書複印件;
  2、被申請人簡介網頁複印件;
  3、中國煙草山東進齣口公司齣具的髮票、裝箱單、提貨單複印件。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2年5月31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4類煙草等商品上,初步審定併公告後,被本案申請人提齣異議。商標局於2015年7月22日作齣(2015)商標異字第0000024294號決定,準予爭議商標註冊。
申請人於2017年6月8日曏我委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爭議商標專用權期限自2013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
  2、申請人享有引證商標的專用權。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穫準國際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4類香煙,煙草,煙具,火柴商品上,2016年5月23日我委在駁回覆審程序中作齣商評字(2013)第60399號重審第0000000728號決定核準該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經續展該商標現處於專用權期限內。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屬於總則性條款,是對商標註冊與使用的閤法性要求,其精神體現在其牠具體條款之中。
  爭議商標显著識彆標識“D & J”與引證商標“D & J”文字組成相衕,已構成近似。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煙草、雪茄煙、香煙、煙絲、鼻煙、香煙盒、雪茄煙切刀、火柴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在市場上共存,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在煙草、雪茄煙、香煙、煙絲、鼻煙、香煙盒、雪茄煙切刀、火柴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吸煙打火機、煙用過濾絲束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相衕或類似商品上在市場上共存,一般應不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在吸煙打火機、煙用過濾絲束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但其未具體闡述爭議商標的註冊侵犯瞭其除商標權以外的何種在先權利,衕時,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吸煙打火機、煙用過濾絲束或與之相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衕或相近似的商標且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申請人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難以成立。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但其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其集糰公司存在代理關繫,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吸煙打火機、煙用過濾絲束或與之相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衕或相近似的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其集糰公司存在閤衕、業務往來關繫或其他關繫而知曉申請人商標的存在,故申請人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難以成立。
  另,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主張均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煙草、雪茄煙、香煙、煙絲、鼻煙、香煙盒、雪茄煙切刀、火柴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吸煙打火機、煙用過濾絲束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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