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462582號“聖馬裡昂1704 Saint MLyon 1704”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1 0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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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462582號“聖馬裡昂1704 Saint MLyon
1704”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532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5日對第14462582號“聖馬裡昂1704 Saint MLyon 1704”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SAINT-EMILION” (聖愛美隆)作爲法國最著名的葡萄酒産區之一,在中國經過廣泛推廣和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與“SAINT-EMILION” (聖愛美隆)在字母構成上極爲近似,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和來源産生誤認。2、爭議商標中包含年份數字“1704”,具有誤導性、欺騙性,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爲“1704”爲被申請人或爭議商標的創立年份,從而對商品産生品質好、歷史長的不真實印象,影響消費選擇。3、“SAINT-EMILION”葡萄酒産區作爲地理標誌已於2014年穫得註冊,卽第10528144號“聖喬治-聖埃米利永 Saint-Georges Saint-Emili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爭議商標含有該地理標誌,而商品併非來源於該標誌標示的地區,容易誤導公衆。4、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5、爭議商標繫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提齣註冊申請,被申請人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其註冊申請超齣瞭正常的生産經營需求。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將帶來巨大不良社會影響。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波爾多葡萄酒百大名莊寶典》、《2010-2011進口葡萄酒購買指南》、《世界遺産》雜誌摘頁、國際圖書館檢索報告、互聯網網頁等資料,用以證明“SAINT-EMILION” (聖愛美隆)是著名的葡萄酒産區,在法國及全球享有極高知名度及“SAINT-EMILION” (聖愛美隆)葡萄酒在中國進行的的宣傳推廣情況;
2、申請人企業信息;
3、被申請人企業信息、在先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法院判決書等資料,用以證明爭議商標含有年份數字,具有誤導性、欺騙性;
4、2014年1-6月份已註冊和初步審定的地理標誌名録、引證商標檔案信息。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由波爾多葡萄酒行業聯閤委員會以集體商標申請類型於2012年2月24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商品上,該商標於2014年6月12日被初步審定,專用權期限至2024年9月13日。
3、“Saint-Emilion”是法國波爾多地區著名的葡萄酒産區,可譯爲聖愛美隆、聖艾美隆、聖達美隆、聖愛美濃、聖埃米裡翁、聖艾米倫等。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屬於總則性條款,是對商標註冊與使用的閤法性要求,其精神體現在其牠具體條款之中。
爭議商標由漢字“聖馬裡昂”、外文“Saint MLyon”和數字“1704”組成,數字“1704”易被相關公衆作爲年份識彆。一般而言,年份標註在商品上易被相關公衆識彆爲商品的生産年份、創製年份或商品提供者的歷史經歷等信息,從而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品質、歷史等産生良好的聯想,併影響消費選擇。爭議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品質、歷史等産生誤認,誤導公衆,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Saint-Emilion”是法國波爾多地區著名的葡萄酒産區,可譯爲聖愛美隆、聖艾美隆、聖達美隆、聖愛美濃、聖埃米裡翁、聖艾米倫等。爭議商標“聖馬裡昂1704 Saint MLyon 1704”與“Saint-Emilion”及其中文翻譯聖愛美隆、聖艾美隆、聖達美隆、聖愛美濃、聖埃米裡翁、聖艾米倫等文字在文字組成上存在差異,其在指定商品上使用,一般應不易引起消費者對商品産地、品質的誤認。故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與“SAINT-EMILION” (聖愛美隆)在字母構成上極爲近似,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和來源産生誤認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難以成立。
爭議商標“聖馬裡昂1704 Saint MLyon 1704”文字未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影響的商標註冊,其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繫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髮現不符閤受理條件的,予以駁迴,書麵通知申請人併説明理由”。本案中,申請人非引證商標所有人,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引證商標所有人存在關聯關繫或爲引證商標使用成員,僅以其註冊地址地處法國聖埃米隆,不足以證明其作爲權利人或利害關繫人享有提起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的主體資格。故我委對申請人上述主張予以駁迴,不予評述。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銷商標註冊的絶對事由,這些行爲損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害商標註冊管理秩序的行爲。爭議商標的註冊不屬於上述情形。
另,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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