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462582號“聖馬裡昂1704 Saint MLyon
1704”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532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15日對第14462582號“聖馬裡昂1704 Saint MLyon 1704”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SAINT-EMILION” (聖愛美隆)作爲法國最著名的葡萄酒産區之一,在中國經過廣泛推廣和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爭議商標與“SAINT-EMILION” (聖愛美隆)在字母構成上極爲近似,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和來源産生誤認。2、爭議商標中包含年份數字“1704”,具有誤導性、欺騙性,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爲“1704”爲被申請人或爭議商標的創立年份,從而對商品産生品質好、歷史長的不真實印象,影響消費選擇。3、“SAINT-EMILION”葡萄酒産區作爲地理標誌已於2014年穫得註冊,卽第10528144號“聖喬治-聖埃米利永 Saint-Georges Saint-Emili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爭議商標含有該地理標誌,而商品併非來源於該標誌標示的地區,容易誤導公衆。4、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5、爭議商標繫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提齣註冊申請,被申請人的行爲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其註冊申請超齣瞭正常的生産經營需求。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將帶來巨大不良社會影響。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波爾多葡萄酒百大名莊寶典》、《2010-2011進口葡萄酒購買指南》、《世界遺産》雜誌摘頁、國際圖書館檢索報告、互聯網網頁等資料,用以證明“SAINT-EMILION” (聖愛美隆)是著名的葡萄酒産區,在法國及全球享有極高知名度及“SAINT-EMILION” (聖愛美隆)葡萄酒在中國進行的的宣傳推廣情況;
2、申請人企業信息;
3、被申請人企業信息、在先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法院判決書等資料,用以證明爭議商標含有年份數字,具有誤導性、欺騙性;
4、2014年1-6月份已註冊和初步審定的地理標誌名録、引證商標檔案信息。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