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061800號“思圍特”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453號
申請人因第20061800號“思圍特”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显著性極強,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312807號“思薇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外觀設計等方麵差異显著,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齣,併在消費者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穫準註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思圍特”與引證商標“思薇特”相比較,其首尾文字相衕,在文字組成、呼叫方麵相近,含義亦區彆不明顯,已構成近似。若兩商標共存於傢具等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評審具有箇案性,其他商標穫準註冊的情況不能成爲本案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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