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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77952號圖形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1 01:25:52    0670網絡整理    2398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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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577952號圖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198號

   

  

申請人:陝西乙川貿易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東靈通知識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057795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而成,具有显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73976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668405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等方麵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多年的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廣泛的影響力。綜上,請求予以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企業簡介、申請商標設計思路説明、相關使用材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爲圖形商標, 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圖形要素、外觀設計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水晶工藝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水晶工藝品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玻璃闆(原材料)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通過實際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併能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卓慧
劉洲東
趙輝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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