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618105號“銀泰”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1 0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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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618105號“銀泰”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094號
申請人因第20618105號“銀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4279960號“銀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0901群組商品上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決定撤銷註冊,故引證商標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標局決定撤銷其在計祘器、計祘器袋(套)、計祘機商品上的註冊,上述撤銷決定已髮生法律效力。引證商標在錢點數和分檢機、假幣檢測器、辦公室用打卡機、衡量器具、電熨鬥、電子防盜裝置商品上仍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數據處理設備、計祘機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錢點數和分檢機等全部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呂美蘭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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