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569699號“華夢蘇世緣”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1 01: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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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569699號“華夢蘇世緣”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089號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28日對第14569699號“華夢蘇世緣”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申請人的第1554791號“今世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83782號“今世緣 JINSHIYU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已爲廣大公衆熟知。商標評審委員會分彆於2007年09月13日、2015年3月31日在評審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二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一、二的摹仿,容易造成公衆的混淆和誤認。2、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3、被申請人作爲申請人衕一地域的衕行業者,其在知曉申請人“今世緣”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註冊與之近似的爭議商標,被申請人摹仿馳名商標的惡意顯而易見。根據申請人查詢得知,被申請人在第33類商品上註冊瞭多箇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商標,包括“洋沂世緣”、“雙洞珍賓王”、“老陳蘇”、“雙溝”商標,被申請人具有抄襲他人商標的惡意。被申請人的行爲違背瞭誠實信用原則,容易導緻市場混亂,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爭議商標檔案;
2、引證商標檔案;
3、申請人企業變更證明及關聯公司證明;
4、關於認定引證商標二爲馳名商標的裁定複印件;
5、申請人“今世緣”産品部分榮譽證書;
6、申請人企業部分榮譽證書;
7、申請人“今世緣”産品部分廣告閤衕及髮票;
8、申請人“今世緣”産品部分廣告圖片;
9、申請人“今世緣”産品部分經銷閤衕及銷售髮票;
10、申請人“今世緣”部分産品圖片;
11、申請人“今世緣”繫列商標註冊明細錶;
12、申請人營銷網絡分佈圖及聯繫方式;
13、 申請人部分年份財務審計、納稅資料;
14、申請人蔘加社會公益活動照片或髮票證明;
15、各級領導、知名人士、衕行業者對申請人的蔘觀、調研圖文資料;
16、今世緣及其使用商品的維權證明資料;
17、在先部分異議複審、爭議裁定;
18、被申請人摹仿抄襲他人商標檔案材料。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至二均於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引證商標經續展均爲有效的註冊商標,所有人爲本案申請人。
3、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07年認定申請人在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緣”商標爲江蘇省著名商標,有效期三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評字[2015]第0000028093號《關於第9059325號“今世緣”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中認定,在第9059325號“今世緣”商標申請日(2011年01月17日)之前,申請人的第1083782號“今世緣 JINSHIYUAN”商標,卽本案引證商標二在白酒商品上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該裁定現已生效。
4、除本案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在第33類商品上還申請註冊第6578513號“雙溝”商標、第4322902號“蘇酒”商標、第14569700號 “老陳蘇”商標、第14569701、14569702號“雙洞珍賓王”商標、第14569703號“洋沂世緣”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4、證據5、證據18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理由體現在《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之中。《商標法》第七條的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委將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
根據我委查明的事實3可知,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引證商標二在白酒商品上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申請人作爲申請人衕一地域的衕行業者,具有知曉申請人“今世緣”商標的可能。根據我委查明的事實4可知,被申請人在第33類酒商品上多次註冊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可見被申請人主觀上存在惡意。爭議商標“華夢蘇世緣”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白酒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彆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鑒於我委已經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且我委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進行審理時亦充分考慮瞭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麵影響的商標註冊,本案爭議商標不屬於此類情形。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鑒於我委已經通過《商標法》其他條款予以保護申請人的閤法權益,故不再適用該條款進行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呂美蘭
喬燁宏
鬍朋娟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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