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9960776號“老鬍烤鴨舌”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477號
申請人因第19960776號“老鬍烤鴨舌”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69718號“老鬍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983959號“老鬍傢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84968號“老鬍記”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4347929號“老鬍記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8457974號“老鬍魚莊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在整體外觀、讀音等方麵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自1999年開始使用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申請商標已穫得消費者的認可,具有一定显著性、可識彆性,未引起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請求準予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送貨單、宣傳資料等複印件作爲證據。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显著識彆標識“老鬍”與引證商標一、引證商標二显著認讀標識“老鬍傢”、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显著認讀標識“老鬍記”均含有“老鬍”文字,含義亦存在關聯,與引證商標五显著認讀標識“老鬍”文字相衕,均已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館等服務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相衕或類似服務,二者在上述相衕或類似服務上在市場上共存,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分彆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在市場上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楊建平
郭京平
徐杭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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