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746861號“多樂士”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1 0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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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2746861號“多樂士”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869號
申請人於2016年10月14日對第12746861號“多樂士”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多樂士”商標、“DULUX”商標均已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惡意複製、模仿和完全抄襲,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牙刷商品與申請人引證商標産品具有較高關聯性,易誤導公衆,損害申請人在先權利。二、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帶有欺騙性,易使消費者對産品質量和來源産生誤認,易産生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相關裁定;
2.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所持有商標的信息;
3.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介紹,以及所穫榮譽;
4.申請人商標所穫榮譽;
5.中國塗料工業市場分析報告和中國塗料工業年鑒的相關頁;
6.關於世界塗料行業的相關報道;
7.商標許可使用閤衕;
8.“多樂士”、“DULUX”産品的經銷商信息;
9.店麵照片;
10.關於“多樂士”、“DULUX”的電視颱廣告投放證明;
11.關於播放“多樂士”、“DULUX”廣告的證明、相關髮票、以及電視廣告照片、廣告描述;
12.關於“多樂士”、“DULUX”的平麵媒體廣告、戶外廣告;
13.關於“多樂士”、“DULUX”的網絡媒體廣告截圖及證明;
14.關於“多樂士”商標廣告宣傳費支齣專項審計報告;
15.關於“多樂士/DULUX”塗料的技術文章;
16.納稅憑證;
17.財務審計報告;
18.關於“多樂士”産品的銷售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19.申情人“多樂士”、“DULUX”商標知名度調查報告;
20.有道詞典關於“DULUX”的解釋;
21.“多樂士”、“DULUX”産品檢驗報告;
22.相關國傢標準前言頁;
23.維權證據;
24.中國塗料工業協會齣具的證明;
25.被申請人所持有商標的列錶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獨創,具有显著性,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進行註冊併無惡意,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且指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産工藝等方麵差異显著,且爭議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關公衆可以區分。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提交的質證意見主要爲: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相衕商標。併提交瞭相關裁定書作爲證據。
經審理查明:
一、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引證的第53073號“DULUX”商標、第1254051號“Dulux ICI及圖”商標、第305097號“多樂士”商標、第1254053號“Dulux ICI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十八)穫準註冊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2類油漆等商品上,現均爲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註冊商標。
申請人引證的第11346705號“多樂士及圖”商標、第11346845號“多樂士”商標、第11346725號“多樂士Dulux及圖”商標、第11346735號“Dulux”商標、第11346745號“Dulux let's colour及圖”商標、第11346825號“多樂士 多綵開始 let's colour及圖”商標、第11346902號“Dulux let's colour及圖”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四至十)申請註冊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21類玻璃瓶(容器)等商品上,現均爲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註冊商標。
申請人引證的第10426073號“DULUX”商標、第5502419號“DULUX”商標、第4760622號“DULUX”商標、第11346712號“多樂士及圖”商標、第11346732號“多樂士Dulux及圖”商標、第5502417號“多樂士”商標、第11346852號“多樂士”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十一至十七)申請註冊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1類工業用膠等商品上,現均爲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爲證。
二、申請人在第2類“油漆”商品上的“DULUX”商標於2011年11月29日在商標局案件管理程序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受到保護。引證商標三於2016年05月19日在我委無效宣告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受到保護([2016]第44495號《關於第10170520號“多樂士”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4爲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屬於總則性規定,在《商標法》實體條款中已有體現,本案將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八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申請人通過電視、報刊、戶外廣告、網絡等多種形式對引證商標三及其産品進行瞭廣泛宣傳,且經過多年宣傳使用,申請人引證商標三及其産品已穫得多項榮譽,在爭議商標提齣註冊申請前,引證商標三在油漆商品上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本案中,爭議商標“多樂士”與引證商標三“多樂士”文字構成相衕,已構成複製、摹仿。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牙刷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油漆商品雖在功能用途上有所不衕,但考慮到引證商標三的知名度、显著性及兩商標標識完全相衕,爭議商標在其核定商品上註冊使用極易誤導公衆,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是指商標對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作瞭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錶述,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情形。本案中,爭議商標併不存在上述情形,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自身的構成要素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麵的影響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爭議商標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極、負麵影響的情形,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申請人其餘主張併無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磑
劉盈盈
何敏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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