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129190號“淘傢”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454號
申請人因第21129190號“淘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8935308號“淘傢Taoji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在資本投資服務上被商標局依法撤銷,故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在稅審服務上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6603273號“淘傢滙TAOJIAHU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類似服務,除此之外,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被相關公衆熟知,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打印件或複印件:
1、申請人營業執照。
2、商標信息。
3、引證商標一撤銷決定。
4、複審商標使用證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在資本投資服務上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商標局依法撤銷,故在上述服務上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穫得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資本投資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保險等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淘傢”與引證商標二“淘傢滙TAOJIAHUI”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麵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稅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的商業審計服務在服務的內容、方式等方麵均相近,屬於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稅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資本投資等其餘複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具有足以使相關公衆將其與引證商標二相區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資本投資、金融服務、網上銀行、融資租賃、股票和債券經紀、基金投資、租金託收、財政估祘、通過網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稅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豔燕
陳輝
崔方明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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