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3395593號“紅樓夢HONGLOUMENG”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4-01 04: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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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3395593號“紅樓夢HONGLOUMENG”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897號
申請人因第3395593號“紅樓夢HONGLOUMENG”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0170號決定,於2017年03月06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曏商標局提交其在2013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複審商標的證據無效,裁定撤銷複審商標。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許可廣州古名鞋業服飾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使用複審商標,併於2014年曏商標局備案,複審商標應予維持。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公告複印件。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僅提交一份許可備案公告,不能證明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實際進行瞭使用。
我委曏商標局調取瞭撤銷程序案捲,撤銷程序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與本案證據相衕。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由潮陽市前程有限公司於2002年12月6日曏商標局申請註冊,2004年10月7日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爲第18類“(動物)皮;錢包;公文包;旅行用具(皮件);旅行包(箱);帆佈背包;手提包;裘皮;傘;手杖”。經核準,轉讓至申請人。經續展,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複審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本案的焦點問題爲,複審商標指定期間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是否進行瞭有效的使用。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能夠證明在指定期間內,複審商標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閤法地使用。
申請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公告併未體現複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對複審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商業活動中進行瞭公開、真實、閤法地使用。
依照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魯寅
湯茜
王珊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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