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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492669號“星星夢工場”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01 05:24:41    0670網絡整理    2484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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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492669號“星星夢工場”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6686號

   

  

申請人:夢工場動畵影片公司
  委託代理人:貝剋麥堅時知識産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北京東方藝線國際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04月13日對第14492669號“星星夢工場”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註冊在先的第3083590號“夢工場”商標、第901566號“DREAMWORKS”商標、第10086911號“夢工場DREAMWORKS及圖”商標、10475532號“ORIENTAL DREAMWORK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爭議商標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商號權。3、爭議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帶有欺騙性,其註冊使用易誤導公衆。根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介紹類證據、媒體報道證據、法院判決書證據等。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第1569期《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04月30日曏商標局提齣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服裝、鞋”等商品上,後經商標局異議程序,於2016年12月14日穫準註冊,現爲有效註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均爲申請人所有,核準註冊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現均爲有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四十五條爲原則性、程序性條款,一般不單獨作爲案件審理的直接依據。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進行審理。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含義等方麵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鞋”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裝、鞋”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併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整體有所差異,未構成高度近似,一般公衆不至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相聯繫而損害其利益。故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使用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提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四、鑒於我委已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保護瞭申請人的在先已註冊商標權利,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進行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馬霄宇
李寧
馮洪玲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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