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下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裁定/決定文書申明 :以下評審裁定/決定文書來源於網絡,不代錶該商標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需要衕本網聯繫的,請在相關作品刊髮之日起30日內進行,以便進行修改或刪除處理 。聯繫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標權利屬於該商標申請人,如您希望使用該商標,請通過搜索引擎搜索商標申請人聯繫方式,穫得權利人的授權許可。
關於第16259570號“迪歐”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5306號
申請人:中山迪歐傢具實業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廣州市德衕盛邦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桐鄉市袋鼠王商貿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興盛恆達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07月01日對第16259570號“迪歐”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第1677036號“迪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其長期宣傳使用在國內衕行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請求認定引證商標爲馳名商標。被申請人複製瞭申請人已經註冊的引證商標,給申請人的商業信譽造成瞭損害擾亂瞭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屬於不衕類彆,但二者都屬於開設辦公場地的相關用品,關聯度較高,易造成消費者誤認。被申請人衕時在19類申請併註冊廣州的兩箇傢具知名品牌“迪歐”、“歐林”,衕時還大量囤積商標,併通過轉讓等方式牟取商業利益,擾亂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該行爲應當予以製止。綜上,請求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後《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
1.相關營業執照、相關商標信息及企業簡介
2.2012年至2014年繳納的國、地稅證明;
3.2012至2014年經濟數據審計報告及經濟指標;
4.相關廣告宣傳專項審計報告及2012年至2014年廣告閤衕、蔘展閤衕、髮票;
5.部分銷售閤衕、髮票及全國部分主要銷售網點分佈圖、一覽錶、圖片;
6.所穫榮譽證書、專利髮明及産品檢驗閤格報告;
7.引證商標最早使用證據、使用圖樣及商標註冊證書、相關製度等;
8.部分重點工程的閤衕、圖片;
9.行業排名證明及推薦認定函;
10.相關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是否進行馳名認定,併不構成爭議商標權利取得的事實障礙,畢竟兩者地域相距甚遠,且兩者的商品之間併不具有市場的關聯屬性,能夠形成有效的市場區分。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的註冊不具有主觀惡意性,爭議商標應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
1. 爭議商標於2015年1月29日曏商標局申請註冊,於2016年3月28日穫準註冊使用在第19類大理石、瓷磚等商品上,現爲有效的註冊商標。
2. 引證商標於爭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0類辦公傢具等商品上,現爲有效的在先註冊商標。
3. 證據1錶明, 申請人於2005年1月24日成立,經營範圍:生産銷售:傢具、承接室內裝飾工程、貨物進齣口。
4.證據2錶明,申請人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國、地稅納稅總額分彆爲609萬元、769萬元、778萬元,以上數據由中山市國傢稅務局、中山市地方稅務局分彆齣具。
5.證據3、4爲深圳市博衆會計師事務所齣具的2012年至2013年財務審計報告、中山市維德會計師事務所(普通閤夥)齣具的2014年財務審計報告以及2012年至2014年廣告專項審計報告。
6.證據4、5錶明,引證商標産品銷售區域涉及廣西、福建、河南、吉林、甘肅、湖南、湖北、江蘇、山東、上海、雲南、重慶等全國多箇省及直轄市。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通過《購物導報傢具導刊》、《亞太傢具報報刊》、展覽會及高速公路戶外廣告等方式對引證商標進行瞭廣告宣傳。
上述事實有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本案中,申請人主張的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對應修改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於上述條款我委適用修改後《商標法》進行審理。
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複製,併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主張權利。在案證據錶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廣泛的宣傳與使用,在“辦公傢具”商品上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由中文“迪歐”二字構成,爭議商標已構成對引證商標的複製與摹仿。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大理石、瓷磚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辦公傢具等商品,在消費對象與消費場所上具有一定關聯性,兩商標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消費者認爲標識爭議商標的商品提供者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繫,從而不正當地利用瞭申請人的聲譽,緻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據此,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的情形。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關於申請人主張的上述條款,我委認爲,鑒於我委已依據《商標法》其他條款對申請人的利益予以保護,故不再適用該條款。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永壘
安蕾
戴豔
2017年12月25日
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併不代錶本網贊衕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牠問題請與本網聯繫。更多商標註冊,商標查詢,專利查詢,專利申請,版權登記相關信息及行業新聞,請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爲您解決知識産權問題!
如果您需要幫助,請聯繫客服電話0371-61875283及在線QQ 602015864,我們會爲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