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775209號“勐庫戎氏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1 05: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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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775209號“勐庫戎氏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574號
申請人於2016年11月28日對第14775209號“勐庫戎氏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爭議商標信息;
2.申請人主體資格相關證據;
3.申請人商標註冊情況;
4.“勐庫戎氏”繫列産品照片、産品外包裝及實物、包裝訂貨閤衕;
5.中國茶業流通協會齣具的推薦函;
6.申請人2011-2013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7.申請人“勐庫戎氏”品牌産品2011-2013年度銷售統計證明;
8.申請人及其“勐庫戎氏”品牌産品2011-2013年度實繳地稅、國稅證明;
9.申請人2011-2013年銷售閤衕及銷售髮票;
10.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證明、齣口食品生産企業備案證明;
11.申請人2011-2013年度“勐庫戎氏”繫列産品廣告費支齣專項審計報告;
12.2011-2013年“勐庫戎氏”産品廣告髮票、廣告截圖、廣告宣傳照片;
13.申請人及其産品、商標穫得的榮譽;
14.食品安全管理體繫認證證書、有機産品認證證書、2011-2013年産品檢驗報告等;
15.申請人商標侵權受到保護的相關證據;
16.商標馳字(2012)860號《國傢工商總局商標局關於認定“勐庫及圖”商標爲馳名商標的批複》;
17.申請人各地專賣店照片;
18.其他相關證據。
我委曏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迴,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瞭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由
引證商標二由雲南省雙江茶廠於1981年7月2日曏商標局申請註冊,於1983年3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葉”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分彆於2000年5月28日轉讓予雙江縣勐庫鎮茶葉製配廠,於2000年12月14日轉讓予雲南雙江勐庫茶葉有限責任公司(卽本案申請人)。
引證商標一、二現均爲申請人名下有效註冊商標。
3.申請人證據2錶明,申請人前身爲國營雙江縣茶廠,經改製於1999年6月30日成立雲南雙江勐庫茶葉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茶葉收購加工、販運、進齣口貿易等。
4.申請人證據8爲雲南省雙江拉祜族佤族佈朗族傣族自治縣國傢稅務局和雙江拉祜族佤族佈朗族傣族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分彆齣具的申請人及其“勐庫戎氏”品牌産品在2011年至2013年度國、地稅繳稅證明。
5.申請人證據6、11分彆爲鳳慶時代會計師事務所齣具的申請人2011、2012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雲南信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齣具的申請人2013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申請人2011-2013年度“勐庫戎氏”繫列産品廣告費支齣專項審計報告。
6.證據9、12錶明,申請人産品銷售區域涉及雲南、山東、陝西、湖南、河北、河南、廣西、廣東、遼寧、浙江、江蘇、福建、北京、上海、重慶等全國多箇省及直轄市。申請人通過展會包括2008中國國際茶葉博覽會、2010年廣州茶博會、2011中國(廣州)國際茶業博覽會、2012年天津茶博會、2012年太原茶博會、2013年廣州春茶蔘展等、電視包括中央電視颱、東莞電視颱、廣東廣播電視颱、河南電視颱、黑龍江電視颱等、公司官方網站、製作企業宣傳冊、宣傳視頻、贊助徒步登山活動、舉辦“百名茶農萬裡行” 、新品髮佈會、茶友會活動等方式對其“勐庫戎氏”商標進行廣告宣傳。
7.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3錶明,申請人曾穫得“2004-2005年度雲南省守閤衕重信用企業”(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髮)、“全國2006年守閤衕重信用企業”(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髮)、“農業産業化國傢重點龍頭企業” (國傢農業部2008年、2014年頒髮)、“雲南省優強工業企業”(雲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頒髮)、“雲南省創新型非公有製企業” (雲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頒髮)等榮譽。
8.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6錶明,申請人使用在第30類茶葉商品上的“勐庫及圖”註冊商標曾被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保護。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我委認爲,本案焦點爲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規定。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是對引證商標一的複製、摹仿,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我委認爲,在案證據錶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經申請人長期、廣泛的宣傳與使用在茶、茶葉代用品商品上已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引證商標一繫由文字“勐庫戎氏”經藝術化設計而成,爭議商標“勐庫戎氏”爲普通字體的文字組閤商標,該識讀文字與引證商標一文字構成相衕,爭議商標已構成對引證商標一的複製與摹仿。兩商標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消費者認爲標識爭議商標的服務提供者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繫,從而不正當利用瞭申請人的聲譽,緻使申請人及其商標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綜上,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的情形。
申請人還主張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二的複製摹仿,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鑒於我委已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申請人相關權益予以保護,故我委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再予以評述。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註申請人在先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勐庫戎氏”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我委認爲,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將“勐庫戎氏”商標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醫療用品零售或批髮服務、替他人推銷、廣告等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以不正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之情形。
申請人關於被申請人企業名稱中包含已在中國享有較高知名度的馳名商標“大益”二字的主張,非本案審理範圍,我委不予評述。
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戴豔
何敏
安蕾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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