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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300250號“樂奇”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2018-04-01 05:32:25    0670網絡整理    2557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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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6300250號“樂奇”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292號

   

  

申請人: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6300250號“樂奇”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28760號“奇樂及圖”商標、第8646053號“樂琦及圖”商標、第5704095號“樂琦”商標、第929642號“奇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經審理查明:1、引證商標一、三已經商標局撤銷決定予以撤銷,該決定已生效,兩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2、引證商標四專用期限至2017年1月13日,該商標專用期滿後,引證商標四所有人未申請續展,該商標現已失效,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樂奇”與引證商標二主要識彆漢字部分“樂琦”在文字構成方麵相近,呼叫相衕,相關公衆施以一般註意力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衕使用在瓷磚等相衕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瓷磚以外的其他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兩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導緻公衆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瓷磚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暴紅俠
張 穎
劉中博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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