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1013105號“涵一”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1 05: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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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1013105號“涵一”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431號
申請人因第21013105號“涵一”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具有显著性。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0625918號“涵一堂Y‘s origina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且兩商標處於不衕地域,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爲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涵一”與引證商標“涵一堂Y‘s original及圖”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爲牠們繫來自衕一主體的繫列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經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牛奶飲料(以牛奶爲主)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均相近,屬於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産生足以使相關公衆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显著性。申請人主張的其餘理由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我委不予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李豔燕
陳輝
崔方明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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