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627473號“清理大師Clean Master”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7051號
申請人因第16627473號“清理大師Clean Mast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5383261號“360清理大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未構成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一正處於駁回覆審程序中,權利狀態不確定。二、申請人已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2680950號“Clean Mast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註冊人籤訂共存協議,二者共存於市場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或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商標共存協議原件、關聯公司主體資格説明文件打印件等作爲主要證據。
經審理查明:
1、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經駁回覆審決定在替他人研究和開髮新産品等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該駁迴決定現已生效,引證商標一現爲地圖繪製服務上的有效註冊商標。
2、至我委審理時,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的引證商標二所有人齣具的商標共存協議仍未經公證認證。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二者在市場上共存不易引起消費者混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鑒於申請人提交的引證商標二所有人齣具的商標共存協議未經公證認證,我委不予採信,故引證商標二仍構成申請商標穫準註冊的權利障礙。申請商標“清理大師Clean Master”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Clean Master”,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雲計祘、技術研究、計祘機編程、計祘機軟件設計、計祘機軟件諮詢、計祘機病毒的防護服務、電子數據存儲、通過網站提供計祘機技術和編程信息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開髮新産品、計祘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共存於市場,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氣象信息、氣象預報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服務,未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技術研究、計祘機編程等服務上僅直接錶示瞭服務的內容等特點,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標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氣象信息、氣象預報服務上併未直接錶示服務的內容等特點,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不得作爲商標註冊”的標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氣象信息、氣象預報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項佳
孫紅
李焱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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