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4561484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 2018-04-01 05: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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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561484號圖形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541號
申請人於2017年03月03日對第1456148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雙馬圖形”繫列商標已先於爭議商標在第25類申請註冊第97076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8543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406328號“PATENTED MAY201873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9723321號“LEVI STRAUSS&C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申請人對上述商標享有閤法的在先商標權。爭議商標與申請人“雙馬及圖”繫列商標構成混淆性近似。二、“雙馬及圖”繫列商標作爲申請人旂下的主要品牌,已取得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服裝、牛仔褲”等商品上成爲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馳名商標構成混淆性近似,指定商品上直接衝突,足以誤導公衆,損害申請人利益。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三、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是在申請人“雙馬及圖”繫列商標長期在線使用併穫得極高知名度之時,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併具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惡意搶註,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四、申請人“雙馬及圖”繫列圖形作品是申請人的獨創設計,具有極高的显著性,申請人對上述作品享有閤法著作權。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瞭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五、申請人的“雙馬及圖”繫列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經申請人在先使用具有瞭極高的知名度,申請人對其商品享有知名商品裝潢權。被申請人將爭議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侵犯瞭申請人的知名商品裝潢權,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六、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齣自明顯的惡意,併會嚴重誤導消費者,破壞市場秩序。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不正當競爭爲目的而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瞭《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另外,被申請人惡意註冊行爲違反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等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U盤形式):
1、商標檔案、商標局異議決定;
2、公司網站信息、公司年報節録及翻譯;
3、期刊、網站等對利惠公司及其品牌的宣傳和報道;
4、房屋租賃閤衕、財産保險閤衕;
5、貿易往來的增值稅專用髮票、審計報告、髮貨單;
6、穫得的榮譽證書及獎盃照片;
7、中國颱灣、新加坡、菲律賓等地的侵權人刊登的公開道歉公告。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獨創設計,與申請人商標未構成混淆性近似。申請人證據不能證明各引證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爭議商標是對其商標的複製、摹仿。爭議商標經過被申請人的持續使用,已與被申請人形成密切聯繫。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質證堅持其前述理由與請求。
在質證階段,申請人補充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商標局、商評委作齣的決定、裁定。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2、引證商標一至四的註冊申請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日,所有人均爲申請人,均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均爲閤法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規定已體現在《商標法》的相關條款中。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爲:一、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三、爭議商標是否侵犯瞭申請人著作權、知名商品裝潢權,併構成對申請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註。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男子;女子和兒童的衣服”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圖形爲兩箇相對男子共衕拉拽一條牛仔褲,引證商標一至四的圖形均爲兩箇男人分彆驅趕兩匹馬拉拽一條牛仔褲。爭議商標與上述各引證商標圖形在圖形構成、設計風格、設計理念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麵相近,爭議商標若與四件引證商標共存使用在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極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四件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爲,由於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有在先註冊的四件引證商標,且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權利予以保護,在此基礎上我委對申請人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不再進行審查,亦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
關於焦點問題三,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保護“在先權利”的規定具體到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註冊商標,應認定爲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雙馬圖形”商標圖案雖構成近似商標,但尚未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實質性近似,故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侵犯其知名商品的裝潢權,故申請人關於爭議商標侵犯其知名商品的裝潢權的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併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是對未註冊商標予以保護的條款,而本案四件引證商標已在先穫準註冊,且我委對其基於註冊形成的在先商標權利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搶註之規定。
另,爭議商標本身不屬於欺騙性標誌,也不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産生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情形。申請人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採取瞭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申請人其他無效宣告請求理由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盛麗君
韓秀花
肖琦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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