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550027號圖形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520號
申請人於2017年01月25日對第1255002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創建於1998年,是全球著名的榦砂漿領導公司--法國PAREX集糰在中國設立的全資企業,經過二十多年的髮展,德高中國已成爲中國特種榦砂漿行業的領導者之一,德高K11防水漿料、德高瓷磚填縫料、德高TTB瓷磚膠等産品以其可靠的品質深穫廣大用戶的信賴,已成爲中國市場的領導産品。申請人的德高品牌産品銷售網絡遍佈全國。二、申請人的第10842588號“Davc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524749號“德高Davc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610988號“派麗德高”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980563號“德高”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1567473號“Davc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1563275號“德高Davc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申請在先,申請人對“德高好師傅圖形”享有著作權,“德叔”圖形已經與中文“德高”和英文“Davco”形成一一對應關繫。爭議商標與上述各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各引證商標享有極高知名度,爭議商標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和使用更容易造成混淆、誤認。三、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二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已達到馳名狀態,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複製與抄襲,其註冊將損害申請人的馳名商標權益,應予以無效宣告。引證商標二已經完全具備馳名要素,應當被認定爲“建築灰漿;石料粘閤劑”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四、原被申請人商標與申請人具有較強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標高度近似,其行爲 具有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而且,爭議商標如果註冊成功,將會産生誤導消費者的不良後果,造成不良影響。五、申請人對“德高DAVCO及圖”繫列作品享有著作權,原被申請人侵犯瞭申請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給申請人造成瞭嚴重損失。六、繫爭商標的註冊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原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在先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德高Davco及圖”商標的情況下,依然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意圖誤導公衆,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主觀惡意,爭議商標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應當予以無效宣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形式):
1、申請人及其集糰公司官網截圖、申請人與其集糰公司的關繫圖;
2、申請人穫得的榮譽;
3、申請人品牌及産品、商標榮譽介紹;
4、申請人産品及商標宣傳和使用證據、廣告髮佈閤衕及相關媒體報道;
5、申請人2011-2016年部分經銷商銷售協議、2006-2016年銷售髮票及審計報告;
6、“德高”繫列商標註冊證、核準轉讓證明、商標檔案及著作權登記情況;
7、申請人引證商標遭遇侵權穫得的行政、司法救濟證明材料;
8、原被申請人惡意的證據。
原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是原被申請人獨立創作完成的,享有著作權的圖形作品。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上述各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本案事實不符閤《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申請人引證商標二不能被認定爲馳名商標。繫爭商標的註冊併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八)項的規定。綜上,原被申請人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註冊。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商標委託設計證明;
2、法院判決;
3、解除查封決定書。
針對原被申請人的答辯,申請人的質證除瞭堅持其前述理由與請求外,還補充瞭以下幾點:一、爭議商標的註冊違反瞭《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二、原被申請人提交的判決屬商標侵權案件,與本案的法律基礎不衕,所涉及的法律事實不衕,對本案不具有蔘考價值。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在質證階段,申請人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均爲複印件):
1、德國德高在江門法院的起訴材料;
2、德高繫列商標著作權登記證書;
3、(2017)粵04民終2030號民事判決書;
4、(2017)粵04民終2031號民事判決書。
在我委評審期間,爭議商標由德國德高建材有限公司轉讓予廣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卽本案現被申請人名下。我委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曏被申請人髮齣《商標評審案件主體資格承繼告知書》及《商標評審案件答辯通知書》,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瞭承繼申請書,併明確錶示其從原被申請人處承繼瞭爭議商標的所有權利,包括已經由原被申請人行使的答辯權。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德國德高建材有限公司於2013年5月8日提齣註冊申請,於2016年1月22日經商標局異議決定準予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類著色劑、油漆等商品上。2017年7月20日,經商標局核準,爭議商標由德國德高建材有限公司轉讓予廣州德建建材有限公司,卽本案現被申請人。商標專用權至2024年10月6日。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的註冊申請日期均早於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日,所有人均爲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三、四、五核定使用在第2類油漆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二、六核定使用在第19類建築灰漿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均爲閤法有效在先註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商標法》第七條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於總則性規定,其實質內涵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委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併適用相應的具體條款予以審理。因此,根據當事人提齣的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爲:一、爭議商標與六件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之情形;三、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損害瞭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從而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爲,爭議商標爲純圖形商標,圖形錶現爲頭戴帽子、身穿短袖T恤、右手手握工具、左右擺手勢的半身男子造型,與引證商標一的显著識彆圖形部分在構圖要素、設計風格、錶現形式以及整體視覺效果方麵均極爲近似,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註意力和隔離觀察的情形下不易區分,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油漆;木材塗料(油漆);刷牆粉;塗料(油漆);防鏽油”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併存使用於上述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極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在“油漆;木材塗料(油漆);刷牆粉;塗料(油漆);防鏽油”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著色劑等其餘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在著色劑等其餘商品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若共存,不緻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六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五在構成要素、呼叫以及整體視覺效果方麵均存在明顯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文字“派麗德高”、“德高”及“Davco”與“德叔”圖形能夠形成一一對應關繫。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五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於焦點問題二,在“油漆;木材塗料(油漆);刷牆粉;塗料(油漆);防鏽油”商品上,關於申請人認爲爭議商標違反瞭《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理由,我委認爲,由於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有在先註冊的引證商標一,且我委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申請人權利予以保護,在此基礎上我委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二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不再進行審查,亦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
在著色劑等其餘商品上,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爲申請人及其集糰公司官網截圖、申請人與其集糰公司的關繫圖,均不是對引證商標二的使用證據;證據2、3爲申請人及其品牌産品穫得的榮譽,其中絶大部分顯示的日期晚於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日,也未顯示申請人商標,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之前申請人引證商標二經過使用已取得較高的知名度;證據4、5爲報刊、雜誌、電視、搜狐等媒體對申請人的宣傳和報道,以及銷售閤衕和髮票,其中,大部分媒體、期刊對申請人進行宣傳和報道的日期晚於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日,廣告閤衕覆蓋區域主要以廣州地區爲主,且大部分的閤衕與髮票不能形成一一對應關繫;證據6、7、8爲申請人的商標註冊信息、申請人維權、原被申請人侵權的信息,這些證據均不是對引證商標二的使用證據,不能證明引證商標二經過使用已取得較高的知名度。因此,由於在本案中申請人未就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使用“德高Davco及圖”商標的商品使用範圍、經濟指標、廣告範圍、廣告投入、市場排名等情況充分舉證,故,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申請人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對申請人關於認定其引證商標二爲馳名商標的請求,我委不予支持。併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著色劑等其餘商品與申請人商標核定使用的建築灰漿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麵存在一定區彆。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不易誤導相關公衆,進而也不會使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不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不予註冊併禁止使用之情形。
關於焦點問題三,我委認爲,爭議商標圖形與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德叔圖形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近似,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損害申請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另,爭議商標本身不屬於欺騙性標誌,也不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産生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情形。申請人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原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採取瞭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此外,爭議商標圖形與德國國旂差異明顯,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油漆;木材塗料(油漆);刷牆粉;塗料(油漆);防鏽油”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著色劑等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盛麗君
韓秀花
肖琦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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