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4881312號“PK”商標撤銷複審決定書
- 2018-04-01 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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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4881312號“PK”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530號
申請人因第4881312號“PK”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關於第4881312號“PK”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商標撤三字[2017]第Y004705號),於2017年05月31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鐘綵民提交的用以證明複審商標於2013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的證據無效,常伽寧申請撤銷理由成立,複審商標予以撤銷,原《商標註冊證》作廢,併予公告。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自取得複審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後從未間斷使用,複審商標已被廣大消費者熟知和認可,申請人與多傢公司閤作,有著良好的銷售業績。申請人請求不予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申請人未曏我委提交複審商標的使用證據。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爲瞭進一步查明事實,我委調取瞭申請人曏商標局提交的證據材料,證據如下:咖啡廳展示圖片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由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複審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爲,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是否進行瞭有效的商業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中,申請人在複審階段併提交任何關於複審商標的使用證據。在商標局階段,僅提交瞭八頁咖啡廳內設圖片複印件,旣未顯示複審商標,也未顯示證據形成的日期,且爲申請人自製證據,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證明力較弱。因此,申請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對複審商標進行瞭有效的商業使用。複審商標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指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盛麗君
韓秀花
肖琦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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