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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5670194號“R&B及圖”商標
撤銷複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535號
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譚智文
委託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石傢莊君樂寶乳業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5670194號“R&B及圖”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關於第5670194號“R&B及圖”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商標撤三字[2017]第W007621號),於2017年06月02日曏我委申請複審。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爲,譚智文在指定期間內未提交其用以證明複審商標於2013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的使用證據,石傢莊君樂寶乳業有限公司申請撤銷理由成立,複審商標予以撤銷,原《商標註冊證》作廢,併予公告。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供瞭其授權蘇州九龍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複審商標,經營“R&B及圖”奶茶區域加盟店的相關使用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證明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商品上進行使用。申請人請求不予撤銷複審商標的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授權他人經營使用複審商標的授權書;
2、申請人多傢店鋪招牌及裝修證明;
3、“R&B”商標標識宣傳證據;
4、商標使用授權書;
5、特許經營閤約及髮票。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複審商標由 申請人於2006年10月20日提齣註冊申請,於2009年6月28日穫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奶酪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至2019年6月27日。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爲,複審商標穫準註冊日期早於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遡及旣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爲,複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是否進行瞭有效的商業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中,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其授權給蘇州九龍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複審商標開設“R&B及圖”茶飲和珍奶會所,授權書籤訂日期分彆是2015年1月1日和2010年10月1日。蘇州九龍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分彆與彭麗燕、戴傑、張連祥、隆君、沙明俊、硃林霄、郭彪籤訂瞭特許經營閤約,設立“R&B及圖”奶茶加盟店,閤約籤訂的日期和經營期限均在指定期間內,每份閤約均有相對應的産品購買髮票,髮票的開票日期也均在指定期間內。髮票上顯示的産品分彆是調味醣漿、植脂末、果葡醣漿、大麥嫩芽粉、澳洲全職牛奶、焦醣味佈丁粉、蜜椰果、紅茶、黑砂醣醣漿、茉香緑茶冷泡、金萱烏龍镟茶、紅茶末、柚子茶、四美人珍珠等製作奶茶的原料。另外,申請人還提交瞭帶有複審商標的店鋪照片、産品圖片以及産品宣傳單等證據。這些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在指定期間內,複審商標在“奶茶(以奶爲主)”商品上進行瞭公開、真實、閤法的商業使用。而“奶酪、牛奶製品、乳酒(牛奶飲料)、攪打過的奶油”商品與“奶茶(以奶爲主)”商品屬於類似商品。複審商標在“奶茶(以奶爲主)”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視爲在“奶酪、牛奶製品、乳酒(牛奶飲料)、攪打過的奶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奶酪、牛奶製品、奶茶(以奶爲主)、乳酒(牛奶飲料)、攪打過的奶油”商品上,複審商標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指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複審商標核定使用的“蔬菜色拉、水果色拉、果凍、精製堅果仁、加工過的鬆子”商品與“奶茶(以奶爲主)”等商品不屬於相衕或類似商品,故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複審商標在“蔬菜色拉、水果色拉、果凍、精製堅果仁、加工過的鬆子”商品上在指定期間內進行瞭實際的商業使用,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所指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複審商標在“奶酪、牛奶製品、奶茶(以奶爲主)、乳酒(牛奶飲料)、攪打過的奶油”商品上予以維持,在“蔬菜色拉、水果色拉、果凍、精製堅果仁、加工過的鬆子”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盛麗君
韓秀花
肖琦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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