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6360128號“Lanzar OPTI”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4393號
申請人因第16360128號“Lanzar OPT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9869702號“藍龍Lanza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髮音、含義等方麵均存在显著區彆,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已經連續三年未在中國在其指定商品上進行使用,申請人決定對引證商標提起撤銷複審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註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對引證商標提起撤銷複審申請的事項清單及申請書文件複印件。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經我委作齣的商評字[2017]第0000064395號撤銷複審決定予以維持註冊,且至本案審理時,該決定已生效。故引證商標仍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經評審我委認爲,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車輛用揚聲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揚聲器音箱、收音機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含有显著認讀英文“Lanzar”,在呼叫、文字構成、外觀等方麵相近,相關公衆施以一般註意力易産生混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類似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牛三毛
劉浩
張爽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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