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588977號“國臻堂及圖”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573號
申請人因第20588977號“國臻堂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我委認爲,鑒於申請人在第5類補藥等商品上的“國臻堂及圖”商標已核準註冊,目前尚無證據證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等服務上會使相關公衆對服務品質等特點産生誤認,其註冊申請依法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閤議組成員:張會
姚曉東
張 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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