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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086723A號“瑞德森RDESIG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2018-04-01 06:57:25
0670網絡整理
原創
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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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14086723A號“瑞德森RDESIGN”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456號

   

  

申請人:四川瑞森傢具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北京建和嘉業傢具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北京格品知識産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6年12月29日對第14086723A號“瑞德森RDESIGN”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齣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閤議組依法進行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成立於2013年,主要從事木質傢具製造和銷售等,其受讓所得的“瑞森”商標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1588819號“瑞森Ruisen及圖”商標、第4734094號“瑞森”商標和第10983507號“瑞森”商標(以下分彆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已有多件類似情形的商標被商標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四、被申請人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具有惡意。五、爭議商標的註冊帶有欺騙性,且容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基於以上理由,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法律之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企業簡介、商標檔案、宣傳及使用材料、榮譽證書、相關裁定書和判決書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的申請時間早於申請人受讓引證商標的時間。二、申請人主張的“瑞森”商標所穫榮譽是指第4199796號商標,但該商標未被申請人列爲引證商標,且已被註銷。三、申請人與引證商標原註冊人隻存在買賣商標的關繫,引證商標之前所穫得的榮譽不能轉移或嫁接給申請人。四、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獨創,具有显著特徵,其註冊閤理閤法,請求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曏我委提交瞭以下主要證據:宣傳使用材料、引證商標受讓情況、第4199796號“瑞森”商標檔案。
  我委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
申請人於2014年2月27日提齣註冊申請,後經商標異議程序被商標局核準註冊(見2016年11月14日刊髮的第1527期《商標公告》),核定商品爲第20類“辦公傢具、門用非金屬附件”等,專用期至2025年6月。
  2、引證商標一、二、三均由成都市興豐木業有限公司(後更名爲成都市興豐傢具有限公司)提齣註冊申請,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卽已在第20類傢具等商品上穫準註冊,現處於專用期內。2016年,三件引證商標均轉讓於申請人。
  3、第4199796 號“瑞森”商標由成都市興豐傢具有限公司於2004年8月2日提齣註冊申請,2007年穫準註冊在第20類傢具等商品上,後被核準註銷,商標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9日止。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依據當事人理由、事實和請求,我委現對焦點問題作如下歸納及審理。
  首先,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讀音、字形、文字構成等方麵均相似,且爭議商標亦無明確含義使之與各引證商標作進一步區分,與此衕時,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辦公傢具、沙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傢具、沙髮等商品屬於衕一種或類似商品。而被申請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通過大量宣傳使用,相關公衆足以將註冊在辦公傢具、沙髮等商品上的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進行明顯區分。但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木或塑料梯、傢具用非金屬附件、門用非金屬附件”三項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商品旣不相衕亦非類似。因此,爭議商標在部分核定商品上與各引證商標構成相衕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卽違反瞭《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此外,爭議商標的申請時間雖早於申請人受讓引證商標的時間,但這一事實併非爭議商標應予維持註冊的當然理由。
  其次,本案爭議商標爲純文字商標“瑞德森RDESIGN”,尚無充分理由可以認定該標識具有欺騙性,或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特點或産地産生誤認,卽爭議商標併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
  再次,本案併無充分證據顯示爭議商標在申請註冊之時存在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情形,因此,不宜認定爭議商標違反瞭《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最後,因《商標法》第七條規定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其牠實體條款中,我委在作上述裁定時已予綜閤考慮,故不再贅述。
  申請人的其牠主張均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木或塑料梯、傢具用非金屬附件、門用非金屬附件”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 苗
韓秀花
高妍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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