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20755248號“博遠”商標駁回覆審決定書
- 2018-04-01 07: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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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0755248號“博遠”商標
駁回覆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63393號
申請人因第20755248號“博遠”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迴決定,曏我委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繫申請人獨創,與商標局駁迴時引證的第12584845號“博遠堂BOYUANT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737039號“博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970064號“遠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899555號“博遠生物”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在含義、呼叫、構成文字和整體外觀等方麵區彆明顯,且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麵不衕,故未構成使用在衕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具有显著性和識彆性,有較高影響力,進而可以使相關公衆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相區分。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
1、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四爲在先有效註冊商標。
2、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三因註冊期滿未續展,故已喪失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我委認爲,引證商標三已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故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博遠”與引證商標一的中文部分“博遠堂”、引證商標二“博遠”、引證商標四“博遠生物”在文字的显著識彆部分、呼叫、構成文字等方麵相近,相關公衆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註意力難以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膳食纖維;醫用磁性手鐲”等全部複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蜂蜜;醫用保健袋”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共存於市場易導緻相關公衆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進而可與引證商標一、二、四在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迴。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曏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起訴,併在曏法院遞交起訴狀的衕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麵告知我委。
閤議組成員:徐欣瑤
王超
黃許麗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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